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

浙财建〔2012〕50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中央分成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除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外,其余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市、县安排使用。所谓“因素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六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中央分成新增费,主要用于示范县(区,详见附件1)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提升类和建设类项目。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各示范县(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其中提升类任务按50%的比例进行折算)、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灌溉水田面积,分别按权重50%、30%和20%计算,再乘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划定的转移支付系数(一类市县为1,二类市县为0.8,详见附件2)、上一年度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执行进度系数和上一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升类和建设类任务完成系数(参照任务完成率),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复垦整理支出和耕地开发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土地复垦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历史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低丘缓坡、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其他支出。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支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及成果变更维护使用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和日常维护更新支出、档案建设和管理等。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及成果使用维护和监管、土地变更调查核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二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车辆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机械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与其他相关资金分账分项目核算,并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六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平衡预算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分成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确保中央分成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率。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费分配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中央分成新增费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8〕237号)同时废止。

  附:1.15个示范县(区)名单(宁波外)

  2.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县分类

 

附1

15个示范县(区)名单(宁波外)

  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市、嘉善县、海盐县、平湖市、南浔区、长兴县、安吉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

 

附2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县分类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包括泰顺县、松阳县、庆元县、开化县、文成县、景宁县,龙泉市、仙居县、缙云县、常山县、天台县、淳安县、遂昌县、磐安县、云和县、岱山县、洞头县、嵊泗县、江山市、永嘉县、龙游县、苍南县、青田县、武义县、衢州市、丽水市、三门县、安吉县、舟山市、金华市、平阳县、兰溪市等。

  二类为其他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不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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