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4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持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省农委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需提供材料

  (一)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填写相应的年度备案表(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员、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六)型式检验报告(副本):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所有产品均需提供;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按畜禽、水产和其他分类各提供一份;精料补充料提供一份;

  (七)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审查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的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各市检查数量不得少于获证生产企业的20%。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要在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省农委。对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由各市汇总后报省,根据饲料行政许可权限注销其相应许可证件。请各地督促企业及时送样到省级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请按《饲料产品型式检验项目》(附件4)要求进行检验。

  四、工作要求

  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审查。请各市将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材料、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5)、2012年度未参加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6)、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化验员、中控工在职情况汇总表(附件7、附件8)及备案工作总结于2013年4月5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表格(附件5—8)同时报电子稿。年度备案相关表格可从江苏农业网(http://www.jsagri.gov.cn)或江苏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jsvd.org.cn)上下载。联系电话:025-86263356,邮箱:jssljd@163.com。

  附件: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年度备案表

  3.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年度备案表

  4.饲料产品型式检验项目

  5.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备案情况汇总表

  6.2012年度未参加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7.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化验员在职情况汇总表

  8.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中控工在职情况汇总表

  2012年度饲料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doc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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