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2〕119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延长太浦河(浙江段)枢纽过闸收费年限的请示》(善政〔2012〕4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县境内太浦河(浙江段)枢纽工程陶庄、大舜、丁栅三座船闸自2003年1月正式对过往船只征收船舶过闸费以来,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当地财政。运行10年来,太浦河(浙江段)枢纽工程陶庄、大舜、丁栅三座船闸在不断规范和加强自身收费管理的同时,积极发挥自身作为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作用,承担了排泄太湖洪水、承泄杭嘉湖地区涝水的重任,对改善过往船舶通航条件和黄浦江口水质也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成效比较显著。
二、考虑到大闸应急加固工程及还贷需要,为继续有效发挥大闸的泄洪、通航等作用,同意太浦河(浙江段)枢纽工程陶庄、大舜、丁栅三座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陶庄船闸对过往船只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6元/吨·次计收,空船0.3元/吨·次计收,对农用船只不得收费;大舜、丁栅船闸对过往船只按核定装载量重船0.5元/吨·次计收,空船0.25元/吨·次计收,对农用船只不得收费。
三、请督促大闸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征收,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大闸建设剩余贷款及河道护岸应急加固工程贷款。同时,你县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尽快研究解决好大闸收费年限到期后有关后续问题,确保平稳过渡。你县每年应将上一年度大闸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