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制定的《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
考 核 办 法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畜牧局 省南水北调办
(2012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豫政〔2012〕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负总责。
第三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完成情况。其中,水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70分,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占30分。水质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是《规划》确定的各断面水质达标率,考核依据是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项目考核内容是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考核依据是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环评、设计、开工、建设、验收等审批文件及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记录。考核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及落后产能淘汰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
第六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每年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好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差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该地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考核结果为差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差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我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