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时值数九寒天,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确保生活有着、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由于种种原因,全省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仍然较多,受当前寒冷天气影响,容易因挨饿、受冻、疾病而引发意外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认真汲取外省这方面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要求,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努力让社会弱势群体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加大救助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一是落实主动救助措施。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等部门,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区域、地下通道、闲置房屋、桥梁涵洞、城乡结合部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保护力度,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经劝导仍不愿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要提供食物和御寒物品,采取必要御寒措施;对生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和“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二是落实源头预防和治理措施。流出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救助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分析成因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五保或孤儿保障范围。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家庭,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要加强平台建设,提升救助能力。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五位一体”的救助网络和工作平台,健全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完善救助设施,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要设立救助服务点,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警务室建设,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救助流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求助人员和求助电话,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快速办理。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热心人士及时报告流浪乞讨人员线索,提供应急救助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工商业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利用救助管理机构资源优势,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承担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
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公安、城管部门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负责落实定点救助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医疗救治;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返乡给予便利;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要严格执行首接负责制,无论哪个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不得推诿。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浪乞讨救助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公布救助热线电话,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播放救助地点、救助方式,在街区主要路段设立救助标识或引导牌。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综合治理范围。对救助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