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各省属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9号)的要求。现就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在公司名称和注册经营范围内均有体现),能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5.已实施2个以上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前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获通过,本次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资料要求

  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发改委(环资处),并将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包括各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的申报文件(含节能服务公司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告,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实收资本)、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三、其他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省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精心组织、科学指导节能服务公司完善条件、正确填报,积极指导、推动有积极性、有实力的企业抓紧注册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充实注册资金并实施2个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联系人:省发改委环资处 方欣,彭地

  0791-86226155,邮箱:888hz@jxdpc.gov.cn

  附件:·附件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xls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