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城函【2012】1170号
各市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园林城市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园林城市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号)中生态园林城市部分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要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促进城市绿化从以园林绿化为基础,向市政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绿色出行、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全方位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申报时间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7月31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它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5月31日。
三、《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原有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相应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