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9日麻江县炉碧经济开发区碧波乡柿花村湾寨石厂违规开采引发矿山崩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这起较大事故充分暴露我省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中介机构评价结论与现场实际不符,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严重问题。针对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省局决定将2013年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非煤矿山必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并严格执行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五)认真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企业应确保每班有矿领导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我省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把节后复工(产)验收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节后复工(产)验收工作,要成立节后复工(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制定节后复工(产)验收工作方案和现场验收标准,明确验收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动工整改。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逐矿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县复工(产)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要督促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把关不严和验收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对各地开展节后复工(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深化“打非治违”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地下矿山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塌陷、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爆破事故和提升、运输、供电、灾变设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露天矿山以治理不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有人员聚集和重要设施为重点进行专项整治;尾矿库(含赤泥库和锰渣库)以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尾矿库超量储存、排洪设施带病运行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三)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矿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5号)要求,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以及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及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做好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审查验收,重点把好验收关。严禁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行;省局对各市(州)开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加快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步伐,努力提高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黔府办发〔2012〕65号文件的要求,对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矿山,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从根本上解决我省非煤矿山数量多、基础差、事故多发的局面。

  2、严格执行露天采石场准入条件,提高办矿门槛。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的露天采石场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短开采服务年限,否则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要加快小型露天矿山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的步伐。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作为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抓,要努力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实现露天采石场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促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水平有提升,安全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安监管一〔2013〕4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

  三、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积极采用采空区监测及尾矿充填技术、露天矿山强制实行台阶(分层)开采并推广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监测监控技术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技术。通过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科学化开采,改善矿山开采条件,提高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中介机监管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部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的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22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双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规范自身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检查和行政许可中发现有非煤矿山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与现场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规定撤销相应资格。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整改督办。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或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向所在地政府下达督办通知。

  (二)严格约谈问责制度。在工作中不尽职、不尽责、敷衍塞责的,要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事故频发、高发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地方和单位负责人,要实行先期问责。

  (三)严格事故查处。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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