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0    浏览次数:3

  皖地税函〔2012〕72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一、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不得随意限制、减少纳税人的发票供应。对于纳税人经过地税部门批准,根据自身需要印制衔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特殊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措施后,再落实取消发票工本费的相关政策,主管地税机关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各地要督促检查取消发票工本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进行软件升级。为做好取消发票工本费相关工作,电子税务信息管理中心已对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9)中发票管理模块修改升级,将发票价格统一维护为0。升级程序放置在“ftp://143.16.16.8/征管软件专区/AHTAX2009升级/2012.12.31”目录下。各单位必须在12月31日下班后升级程序,不得迟延,也不得提前。

  三、开展统计调研。各地要认真进行统计调研,填写《2012年度全省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情况统计表》,并就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如何落实取消发票工本费政策提出建议。统计表和建议于2013年1月10日前一并发送省局征管科技处(鲍仁海迈捷信箱)。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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