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山西华坤实业集团公司,省直各计划单列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2〕4103号)你们,望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和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13年产运需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产运需衔接工作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科学研判和把握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走势,以促进全省煤炭工业转型跨越为主题,以“保市场、保价格、保货款回收”为重点,按照“争主动、抓关键、稳住话语权,抓三保、促发展、做好经济支撑”的思路,积极适应煤炭市场变化和煤炭价格改革的新形势,认真做好2013年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全省煤炭经济平稳运行,为拉动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再做贡献。
二、2013年产运需衔接工作原则
1、坚持“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的原则。适应电煤价格并轨和煤炭市场变化的新形势,按照“同区域、同煤种、同质量、同市场、同价格”的原则,分区域、分煤种,由重点煤炭企业牵头,地方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参加,建立区域联动机制,统一确定煤炭销售策略,利用整体优势开展衔接工作,稳定全省煤炭价格。
2、坚持“量价并重、以效为先”的原则。坚持量价互动,价格优先、效益第一。在确保企业效益、保证全省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解决好保价格与保市场的关系;关于价格周期,原则上按年度签订,也可根据市场变化按季度或半年签订。
3、坚持“自主衔接、自主协商”的原则。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数量、自主协商价格、自主签订合同、自觉履行合同,政府和部门不予干预。
4、坚持“长协优先、现货为辅”的原则。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考虑到煤炭市场变化情况,中长期合同原则上按2-5年进行签订。
5、坚持“内外并重、同步进行”的原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配置资源时统筹考虑省内外用煤需求,省内重点行业、重点用户产运需衔接与省外同步安排、同步进行,确保省内重点行业用煤供应。
6、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铁路运力配置向有资源的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向中长期合同,向电力、冶金、化工、居民生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用煤行业和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铁路战略装车点、大客户、路企直达运输的企业倾斜,减少和限制中间环节。
7、坚持“真实有效、杜绝虚假”的原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据真实有效的资源和今年实际发运情况与用户签订合法、完整、有效的煤炭购销合同,禁止签订虚假合同。
8、坚持“灵活审慎、区别对待”的原则。把货款回收工作与产运需衔接、合同签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化用户结构、调整合同数量,严格做到“货款回收不及时的不供货、供需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不发货、对可能被市场关闭淘汰的用户和经营公司不发货”。对于确实存在客观原因的个别长期战略合作用户,可在考察其资信、债务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加以区别对待,灵活掌握,避免新的货款拖欠,形成新的“三角债”。
三、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衔接进度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3年的产运需衔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加快衔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签订工作;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搭建好合同汇总平台,为企业录入合同创造便利条件,同时要做好合同汇总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煤炭厅上报进度。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doc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