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计生委(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省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编报2016年卫生计生建设项目第二批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1184号),现就编报2016年卫生计生项目第二批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方案项目总体要求
(一)基础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地方资金落实,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形成工作量。
(二)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据相关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资金可能,量力而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避免浪费。
(三)落实用地和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减免相关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项目建设所需地方投资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严禁项目单位负债建设;中央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投资补助。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再列入此次支持范围。
(五)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优先安排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相关项目建设。
二、方案项目遴选和补助标准
(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1.重点支持业务用房面积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亟待改造的地市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床位规模由各地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核定,即县办医院总床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千人口1.8张,市办医院总床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千人口0.9张。
3.地市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业务(公共卫生)用房面积分别按照每编制人数65平方米、70平方米计算,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地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的编制人数分别最多不超过90人、70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设置床位的,医疗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0床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每张床分别为88平方米、85平方米、82平方米计算。
4.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中央投资按照80%的比例补助,其他县的项目按照60%的比例补助。其中,地市级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县级机构不超过1200万。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7—2009),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业务用房不达标或基础设施亟待改造的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2016年暂不安排省级项目建设。
2.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中央投资按照80%的比例补助,其他县的项目按照60%的比例补助。其中,地市级机构不超过1500万、县级机构不超过600万。
(三)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实施的《国家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建设方案》,认真编报卫生应急移动处置中心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中央投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所附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配置参考品目》和《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配置参考品目》为省、市两级疾控机构配备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相关设备,确有需求的,可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设备基本配置参考品目》中相关设备。中央投资按照不超过总投资6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方案编制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地方投资来源及数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二)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要如实提供建设单位人员编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床位编制批复、地方投资落实承诺和项目真实性声明等相关文件。
(三)方案编报没有项目个数和资金额度限制,各地和有关单位要抓紧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备选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
(四)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确保上报项目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项目库相关操作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执行。同时,此次安排的所有项目都将纳入“十三五”时期项目储备库,在向社会公示后,随同规划一同印发实施。
请按照本通知附表要求逐项填写,务于5月19日前将申报文件附建议方案表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同时发送电子版(建议方案表、相关文件扫描件和imo文件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省疾控中心将申报文件附建议方案表通过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含电子版相关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冉 超 0311-88600080,hbfgwshc01@163.com
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处 李生潮 0311-66165701,lishengchao218@sina.com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