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事办公室、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工作。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原规定的缴库渠道和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二、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加强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1月4日
附件:财综[2012]97.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