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1.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2.未纳入《目录》,由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等。
二、有关要求
1.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
2.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填报审核汇总,并附各项依据复印件,于2013年1月2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
联系人:徐冉冉 电 话:0551—62602773
联系人:董 楠 电 话:0551—62603082
邮 箱:ahsfgwdqc@163.com
传 真:0551—62602783,62602963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7日
附件下载: 皖发改地区[2013]14号.pdf 开发区信息汇总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