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0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一、根据商办秩函[2012]1253号文件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台账管理的通知》(湘商秩序〔201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相关台账样表(详见附件2-附件11,可从湖南省商务厅网站中的市场秩序处子站下载;其中附件2-附件7与湘商秩序〔2011〕40号文件中的附表1-附表6不同,附件8-附件11与湘商秩序〔2011〕40号文件中的附表7-附表10一致)。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下同)要按照此通知所附的相关台账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2013年1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日之间的台账应及时补登)。

  三、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附件2-附件4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附件5-附件11必须进行纸质台账登记。

  四、各市级、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湘商秩序〔2011〕4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数据。

  请各市州商务局将此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所辖县(市)商务局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2.生猪进场(点)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

  3. 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

  4. 生猪产品出场(点)记录表

  5.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6.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7.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8.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9.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用)

  10.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1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通知及附件下载(湘商秩序[2013]1号).doc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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