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甘安办发电[2013]2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81号)精神,切实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省安委办将于1月15日至25日组织开展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市、州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精神的工作情况。
(二)各市、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的工作情况。
(三)各市、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甘安监管三[2012]329号)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况。
(四)各市、州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66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甘安监管三[2012]329号)精神的工作情况以及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销售含氯酸钾产品单位的查处情况。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即“下手工”)、“三超一改”(即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
(六)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粘贴产品标识码和防伪标签张贴执行情况;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和产品出入库登记管理情况。
(七)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实施许可情况;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市、州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采取明查和暗防相结合的方式,实地抽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工作情况。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向市、州反馈督查意见。
三、督查分工
第一组:省公安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
督查地区:嘉峪关、酒泉、张掖。
联系人及电话:孙 浩 0931-8536459 13993159088
第二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派员参加。
督查地区:陇南、天水。
联系人及电话:白 滔 0931-8481325 15294216577
第三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参加。
督查地区:庆阳、平凉、定西。
联系人及电话:宋晶淼 0931-8533122 13099126286
第四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安监局派员参加。
督查地区:兰州、临夏、甘南。
联系人及电话:张长荣 0931-8852522 13919131636
第五组: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员参加。
督查地区:金昌、武威、白银。
联系人及电话:张晓博 0931-8820265 13893456299
四、督查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突出重点、强化执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市、州挂牌督办;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取缔,对查没的烟花爆竹非法产品,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二)各市、州安委会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要针对冬季冰雪灾害、极端天气多发,安全隐患叠加,安全事故易发的特点,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要针对春节和“两会”期间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出现反弹的态势,突出重点地区和时段,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针对当地实际及早筹划明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定可靠措施,确保今冬明春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各督查组要按照督查内容,认真进行督查,并于2013年1月26日前将督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郭德元
电话: 0931-8819717(传真) 13919105317
电子邮箱:gdy1515@126.com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