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3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号)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镇居民,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目标

  由自治区各级财政筹集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比国务院规定提前半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2年1月至6月全区发放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与地级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2012年7月,国家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分3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准备工作。

  1.按时上报申报材料。申报地区要编制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当地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测算情况;当地城镇居民基础数据调查情况;当地经办机构、人员队伍配备或计划配备情况。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所辖县(市、区)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试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申报地区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申报批复及下拨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6月30日前,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申报地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批复的申报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人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时下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

  (二)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积极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要在2012年7月底以前全部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抓好几项工作:制定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并充实人员力量,落实经办场地和业务经费,夯实经办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宣传发动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详细解读政策规定,引导适龄城镇居民早参保,多受益。

  各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操作、信息、财务、金融服务等方面业务培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内控、稽核、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总结验收、调整完善。

  加强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鼓励各市、县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诚信计生家庭给予参保补贴;不断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树立先进典型,规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推动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

  (二)加强部门配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强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各阶段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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