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3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自治区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自治区、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

  (一)入学机会。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教育档案,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学校建立留守儿童登记、结对帮扶制度,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联系,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达到国家要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学校招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全县每所小学、初中招生服务范围,并下达招生计划,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学校无采取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择优录取新生现象。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招生指标按自治区当年规定的比例分配到辖区内的初中学校。

  (二)保障机制。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政策措施,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及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维护学校稳定的长效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地方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比例;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全部用于教育;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足额计提教育资金,并全部用于教育。

  3.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规范,义务教育经费向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国家和自治区下拨的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无新的债务。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编制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定并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生均图书册数、计算机生机比等,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县域内同规模的学校拥有大体相当的校舍和仪器设备。

  (三)教师队伍。

  1.落实改善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改善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教师编制,并按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以公开招聘形式选拔,严格把好教师入口关,按编制及时补充合格教师。无“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的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所有学校均衡配置教师,学校内学科、班级教师配备合理。

  3.建立完善促进县域内城乡校长、教师队伍均衡配置的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10%以上。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认真落实教师培训“国培计划”、“区培计划”。

  (四)质量与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

  2.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认真落实“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小学阶段巩固率达99%以上,初中阶段巩固率达94%以上,督导评估当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值。

  3.积极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努力增强学生体质。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分别达到93%以上和80%以上。

  4.淡化升学竞争,不下达升学指标,不公布升学率信息,不依据升学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不设重点校,学校不以学生文化课成绩分快慢班、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学生兴趣活动和特长培养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学校不利用节假日补课,无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现象,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无滥订滥发教辅材料现象。课内外作业量、考试次数合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6.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并建立表彰奖励机制,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出特色。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学生家长应达到50%以上,其他各类调查主体的人数大体相当。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评估,第二阶段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学校评估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逐校进行评估。自评达标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中进行复核。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申报县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情况,确认该县申请自治区评估的资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教育经费审计、对学校间均衡状况的差异系数进行测算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要总结受评县的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照评估标准作出客观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向受评县反馈。

  第九条 自治区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前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通过自治区督导评估的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方式。采取审计教育经费,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察看并重点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主要是第四条提出的8项指标)情况、走访师生和家长、召开座谈会、对公众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分析、评估组合议评价等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全区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对已公布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备案。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通过国家认定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从中央和自治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中,以安排项目为主的形式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不予评估认定,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指标下滑(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按规定报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并将其作为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约谈县级主要领导,责成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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