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为做好我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考试招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12年我区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稳步推进我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区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为推动广西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广西经济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2012年我区考试招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考试安全顺利,招生公平公正,管理科学规范,改革稳步推进。
二、普通高考的基本要求
2012年,我区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总的要求是:普通高考方案继续保持不变,即保留2011年普通高考方案中的“3 小综合”科目设置、普通高考试题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采用原始分数录取、本专科统考合一、英语科设听力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公布成绩后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网上远程录取等9项内容。
(一)考试科目设置。
采用“3 小综合”科目设置。“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二)填报志愿时间、方式。
1.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普通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其中,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在本科录取基本结束之后进行。
2.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三)使用原始分数录取。
三、普通高考的组织工作
(一)加强部门协调,营造良好考试招生工作环境。
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武警、国家安全、卫生、交通运输、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机要、保密、工商、监察、新闻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专项行动;会同当地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专项行动。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通信管理、宣传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开展净化涉考网络专项行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批准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通过加强部门协调,为考试招生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普通高考的顺利进行,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健全组织机构,妥善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重大问题。
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组织机构,充实考试招生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断完善办公设施,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考试招生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及时妥善处理。
(三)树立全局观念,扎实做好各项考试招生工作。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落实好有关普通高考考点、评卷点;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评卷老师等涉考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坚持监考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涉考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把教师参加考试管理工作和执行监考情况,作为教师师德要求和评价的重要方面。
(四)明确目标责任,确保良好考风考纪。
1. 要坚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2. 要切实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各级保密室的建设,根据保密室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普通高考安全保密工作中的作用。
3. 要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4. 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印制、分发、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考试泄密事件的发生。
5. 要严禁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特别要防范和打击雇人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以及组织群体舞弊等违规行为,加大对考试违规行为打击的力度。
6. 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切实执行考试期间的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7. 要切实加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管理,严格程序,确保评卷工作质量。
(五)加强诚信考试教育,认真做好诚信考试记录。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诚信考试教育贯串高中阶段全过程。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规则教育和警示教育,使诚信考试深入到每个考生心中,落实在考生考试的具体行动上。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诚信考试教育,使诚信考试成为考生的自觉行为。
2. 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应在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3. 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如实准确地记录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诚信情况(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诚信记录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提供给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审阅,提供给用人单位咨询。
(六)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遏制考试舞弊、保证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信誉的重要工程。各地、各高校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分担资金,精心策划、狠抓落实,做好建设项目招标及施工工作,确保工程按时完工投入使用,并建立长效机制,保证标准化考点建设各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考试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左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加10分;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10分;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本条款2、3、4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2年(含2010年、2011年,其中2010年和2011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示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10年、2011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公示)者,加10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投档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七)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九)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所有拟获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市、县、校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所有参加高考报名人员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
(十二)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2012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五、新生录取工作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各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按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投档模式实行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投档模式。
1. 顺序志愿投档。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 平行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在模拟投档期间,各高等学校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认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可能地将投出考生全部录取,避免或减少已投档考生的落选,确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七)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九)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被10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获取所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的高考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属高校免学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区外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高校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收学费)招收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
2. 录取规则:本科第一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按平行志愿进行,其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指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中、高职教育“立交桥”,畅通中职毕业生升学渠道,2012年我区取消中职毕业生升高职全区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制定。
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体系,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要认真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六条禁令”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和公示。招生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督部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考试招生经费
各市、县的考试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普通本科、专科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高职和职(农)中师资班新生或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
八、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年度工作文件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在考试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以及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其他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我区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