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及换发有效期满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煤炭行业协会,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及换发有效期满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查工作

  (一)核查时间

  全市煤炭年度核查工作自2013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完成对本区域企业的初审核查上报工作。

  (二)核查范围

  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

  (三)核查方法

  在规定核查时间内,各煤炭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供年度核查材料;由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合格意见,由经办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年度审查合格专用章后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12年度核查合格专用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准经营;对于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不签署初审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或无经办人签名、日期的核查材料,一律视为不合格年检件,退回区县重新审查。

  (四)核查材料

  1.认真、完整、清晰的填写《2012年度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核查表》(见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手续经办人备案表》(见附件2);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工商部门于2013年1月4日后出具的户卡原件;

  5.2013年度计量、质检证明,场地延续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2012年新设立企业在环保证明中标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字样的,应提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符合本年度经营量要求、或符合本年度与上年度合计经营量要求的进货发票或销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原件(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户卡除外)经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验后退回企业,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方可审查通过,市商务委将对原件进行随机抽查。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题部署、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煤炭年检核查工作。

  2.本年度继续遵循煤炭企业数量指标“全市统筹使用,区县自减自用,查处违规扣减”的原则,在各区县现有煤炭企业总数不变前提下,减除的不合格企业指标用于本区域新增企业;市商务委审查出的区县初审不严格而作为合格企业上报的不合格企业,将减除其区县煤炭企业数量指标用于全市统筹使用。

  3.按规定本年度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经营量不低于4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7万吨,煤制品企业经营量不低于1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2万吨;上年度年检被列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经营量要求不低于整改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标准。

  4.本年度煤炭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煤制品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200万元。

  5.本年度煤炭批发零售企业要求独立拥有或租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使用期限达到3年的储煤场地,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并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

  6.2012年新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参加年检,但不考核经营量;2011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如经营规模没能达到规定的年度经营量考核要求,给予延期经营一年的限期整改时间;2011年度已列入限期整改的企业,如2012年度经营规模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7.核查材料要求A4规格,按要件顺序排列,首页编制材料目录,一式2份(市商务委、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成册,全部复印件要求内容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不规范退回不予受理。

  8.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属区域煤炭企业年检工作,煤炭企业因未接到年检通知未参加年检,由各自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煤炭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核查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全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视同年检不合格,由企业自行负责,市商务委不受理过期补报核查材料。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核查材料伪造作假,虚报、瞒报相关内容,或未能提供年检要求的全部核查材料;

  (2)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3)不符合本通知中对于煤炭企业经营量、注册资金、储煤场地、计量、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核查要求;

  (4)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超过低硫优质标准供煤等行为;

  (5)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6)企业关停歇业或工商执照已被注销。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

  (一)换证时间

  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与年检一并进行。各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应在3月31日前完成对本区域申请换证企业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换证范围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限截止至2013年且已通过2012年度核查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各区县拟于本年度进行注销新设立及升级转制的企业暂不换证。

  (三)换证方法

  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合格的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由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年度核查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查无误后统一打印新证,并将新证发予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四)换证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请示文件,区县煤炭经营审查监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内容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关要求

  1.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查申请换证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严防个别企业及个人利用换证进行违规申报。

  2.自2月1日起至换发新证开始前,属换证范围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如因变更审批事项打证的,有效期自打证之日顺延三年,不再统一换证。

  3.申请换证企业如需要申请变更,应于换证前报请审批,已换证企业自换证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变更或于本年内申请注销新设立或升级转制的,市商务委将不予受理。

  附件:1.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年度核查表(2012年度)

  2.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手续经办人备案表

2013年1月8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吕文德; 联系电话:586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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