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煤炭函[2013]29号
各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广德、宿松经信委:
按照《安徽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我省2009年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已到。为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3年1月10日至1月20日,需延续换证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煤炭经营资格管理部门申报。省经信委集中审查延续换证企业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批准予以换证。
二、延续换证的条件
需延续换证企业必须是三年正常从事煤炭经营,并参加2012年煤炭经营清理整顿,清理检查结果合格;工商执照、税务登记2011年度年检合格,且无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行政查处记录;煤炭经营资格证三年都参加年度检查,且煤炭经营资格证无伪造、出租、转借等行为。
三、提交材料
1.延续换证报告和申请表。
2.本年度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贮煤场地、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环保设施使用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合同原件)。
4.计量人员、煤质检测人员上岗证。
5.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6.年度经营规模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说明和材料。
四、延续换证要求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查验。申请表格需双面打印,延续换证报告需打印。所报材料要按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有组织的做好延续换证工作。要认真审查企业上报材料,并查验其有关证照原件,核对填表内容。对达不到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延续换证,对逾期未申报企业,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相关附件: 1.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申请表.xls 2.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doc 3.2012年煤炭经营资格延续换证汇总表.xls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