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进一步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种子生产许可受理时间。为杜绝种子生产企业先进行种子生产后补办生产许可的违法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种子生产许可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得受理种子生产许可。要加强种子生产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种子生产企业在播种后30日内将附件3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二、严格种子生产许可受理对象。为进一步解决区外种子企业在我区生产种子过程中纠纷多、种子事故案件频发以及监管难、处罚难等问题,自2013年1月1日起,区外种子企业在我区生产种子的必须在我区注册符合生产要求的种子生产企业或委托区内种子企业生产种子。
三、严格执行现场勘验审核。各盟市农牧业局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申请许可企业所在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成立现场勘验审核小组,严格按照《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配套办法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2]3号,以下简称《配套办法》)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验审核,填写现场勘验审核表并上报审核报告,申请表审核机关要加盖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隔离条件等由所在生产地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地勘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四、严格执行实地核查检查。自治区农牧业厅授权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加大对种子企业实地核查检查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要依据《办法》第二十八条严肃处理。对各盟市农牧业局种子管理机构未能严格按照《办法》和《配套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的单位,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要依据《种子法》、《种子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审核资格。要加强种子经营企业监管,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种子经营企业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附件4)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各盟市农牧业局要充分认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应责任,严格按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办法》和《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我区现代种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