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4    浏览次数:7

各市(地)政府安委办、省直管市(县)政府安委办,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委办: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2012]81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定于本月中、下旬组成4个督查组,对部分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一)春节前各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

  (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三)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25号)和省局相关要求落实情况;

  (四)抽查部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常年零售企业。

  批发经营企业重点抽查产品流向登记、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情况;库区安全设施情况;库房产品储存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建筑设施;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对正在提升改造的企业,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前,不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常年零售单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来源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储存和“三合一”现象;是否与居民住宅设在同一建筑内;封闭柜台销售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等。

  二、督查安排

  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4个督查组,督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组成。

  督查时间1月17日至27日,具体时间和行程由各组自行安排,各组联络员负责与相关单位人员和被督查地区联系。督查组在每个市(地)工作2天。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市(地)政府安委会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二)实地抽查2-3户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政府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督查哈尔滨、绥化、森工系统

  组 长:白厚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处长  (13503616060)

  成 员:王晓光(联络员) 省安监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 (13359990353)

  刘 杰 省工信委科长(15945162057)

  王业东 省安监局执法监察局科长

  第二组:督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市

  组 长:姜子中 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成 员:周存友(联络员) 省安监局科长(13936571171)

  邵 强 省交通运输局科长(13946005565)

  第三组:督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市

  组 长: 殷 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13704805166)

  成 员:崔永航(联络员) 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副处长 (18603669123)

  任维全 省工商局科长(13694593555)

  赵广财 省安监局执法监察局科长 (15104600266)

  第四组:督查佳木斯、双鸭山、鹤岗市

  组 长:王忠华 省安监局执法监察局局长

  成 员:付伟东 省工商局调研员(13845100997,18946028119)

  于本源(联络员)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副调研员(13845101427)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汇报材料和内业资料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省督查组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二)省督查组未督查的地区,由各地安委会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重点内容,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并于本月28日 前将督查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省督查组工作结束后,请各组联络员于本月28日前将督查情况(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联系人:于本源 ;电子邮箱:yubenyuan@126.com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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