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企业认定条件:(1)省级科技部门批准的文件;(2)开发为满足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其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存储介质(含软盘、硬盘、光盘);(3)以软件开发生产为主,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总收入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6)年用于软件研发经费占总收入5%以上。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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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内容(摘要) |
增值税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
企业所得税 |
1.对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2000】25号文)。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名单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摘自国发【2000】18号文)。 3.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软件企业人员的培训费用也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摘自国发【2000】18号文) |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出口 |
1.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
拆股分配 |
软件企业可运行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有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拆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拆股分配。 |
人才引进 |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
知识产权保护 |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均摘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务院【2000】18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