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于2013年1月底完成发卡企业备案工作,并于1月29日前将工作进展报告及发卡企业备案进度统计表(见附件)报我厅(市场秩序处)。3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4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报告、典型案例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 叶 杰 电话: 0731-82297990
游 标 电话: 0731-82287108
电子邮箱:hn_zgb@163.com
附件:1. 发卡企业备案进度统计表
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月9日
附件1
发卡企业备案进度统计表市 州 名 称 | 规模发卡企业 | 规模以下发卡企业 | ||||
应备案 企业数 | 已申请备案企业数 | 已完成备案企业数 | 应备案 企业数 | 已申请备案企业数 | 已完成备案企业数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于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以备案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措施,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处室、人员及分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二、做好企业备案
备案工作是现阶段商务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辖内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名单。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对积极主动要求备案的发卡企业,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服务工作;对仍有疑虑的发卡企业,要耐心做好动员工作,提高其备案的积极性;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企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进度考核,制定发卡企业备案进度统计表。各地符合条件的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要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其他发卡企业也要抓紧完成备案。2013年1月31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报送工作进度报告。商务部将对各地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开展培训宣传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以下培训:(一)对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人员重点开展管理政策、资金管理业务、业务信息系统及商务执法培训;(二)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及品牌发卡企业重点开展“三项制度”、资金管理业务及业务信息系统培训;(三)对其他发卡企业重点开展“三项制度”培训。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向广大发卡企业宣传政策、答疑解惑,动员、督促、指导其合规发卡。通过行业商协会、金融机构和新闻媒体,重点围绕发卡企业备案合规性、资金管理合规性等问题,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社会公众的政策认知度,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强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的社会监督。
四、组织监督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指导发卡企业开展合规自查。2013年1月底前,各地发卡企业要完成合规自查工作,重点是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风险控制。
2013年3月底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一批符合条件但未备案的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多、媒体负面报道多的发卡企业。检查内容以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发卡企业,要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纠正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备案、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4月15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商务部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典型案例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联合督查。
五、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商务部及时反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诉求。同时,与本地纪检监察、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对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发行使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违反预付卡购卡协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 话:010-85093311 85093319
传 真:010-85093329
邮 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附件: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商务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