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1

豫安监管〔2012〕1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信部、住房和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信部、住房和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2020年)》(豫政〔2011〕1号),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设施设计)改造和巩固提升工作;建成统一、完整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完成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治理工作。

  (二)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及其控制系统改造。

  (三)2015年底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工作。

  三、主要工作及进度

  (一)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规定和《河南省巩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施方案》(豫安监管〔2012〕50号)要求,开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回头看”活动,对于目前还没有完成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线,必须立即停产改造,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到期没有完成改造任务,也没有拆除危险工艺生产线的企业,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企业,要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要求,开展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2.对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及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落实完善安全措施,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3.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48号)的要求,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备案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存在不足的企业,按照省安全监管局48号文要求,完成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4.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2012年底前,各地要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台帐;未完成改造的企业在2013年3月30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方案;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2015年起,未完成自动化改造任务的企业,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全面开展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设施设计改造)工作

  各地要把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打非治违工作,在2012年年底前,对所有在役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本地区需要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在前期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与改造的通知》(豫安监管三〔2010〕100号)和《河南省巩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实施方案》(豫安监管〔2012〕50号)要求的工作基础上,进行巩固提升;对于未完成安全设施改造的危险化学品和其它的化工装置应在2012年3月底前企业制定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到期未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企业,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停产整改,许可到期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三)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1.2012年底前,查清现有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名称、输送物料、管道走向、长度、管道敷设方式(地上/地下)、安全现状、权属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等基本内容,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查台帐。2013年6月30日前,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确定各类管道管网的安全状况和风险等级。在此基础上,建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2013年底前实现信息化的有关部门共享。

  2.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工程档案。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共享的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特别是穿越城镇的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网档案资料,进行城镇规划和建设时要加强对已有管道的保护和避让。

  3.集中解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占压等突出问题,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有关企业要立即对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要落实管理责任,对管道定期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4.开展停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清理工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管道业主单位或运行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业主或运行主管部门的管道,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实施拆除。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编制本地的化工安全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功能划分、细分行业定位和产业链的组成、化工行业的准入门槛等。对于化工在经济总量中比重很小,规模小、技术落后的县区,以及中心城市和中心城区,督促其制定退出化工行业的规划,促使其安全有序退出。2013年6月30日后还没有编制化工安全发展规划的,将实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限批。

  2.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在2012年12月30日前,对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数量、安全生产现状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于存在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原则上采取搬迁入园的整改措施,在未搬迁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搬迁计划,切实保障搬迁前和搬迁期间的安全生产。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项目核准、搬迁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15年底前搬迁入园。该类企业搬迁之前,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企业在原址上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内;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作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对于没有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未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4.加强民用敏感区域与危险场所的避让管理。严禁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的安全距离内规划建设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如居民区、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聚集场所。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1.加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安全监管。按照规划先行、控制容量、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科学规划管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防止园区风险的叠加和安全管理的空档。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量。推动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与容量分析,将区域性安全评估作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设置的前置条件。

  2.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安全因素论证。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在中央和省管企业逐步推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工程项目或生产装置中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开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设备、安全监测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

  3.进一步清理核实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的化工技术、工艺和装置,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明令禁止使用,予以强制淘汰。清查并终止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化工装置(不含特种设备),对于短期不能停止生产的进行诊断检验并根据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4.稳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着力培育一批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本质安全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一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严格审批二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全面开展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5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逐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首次取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生产装置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才能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停产歇业期间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可以在正常生产3个月后提出申请。在标准化达标过程中,要注重达标质量,切忌出现片面追求达标进度、达标率、达标等级的倾向。对于没有按期达标的企业,在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5.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及剧毒化学品和“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没有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计划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5年5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省安全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统筹协调

  各地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后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以此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我省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专项行动开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统筹安排为期3年的专项行动。以打非治违为突破口,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以“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提升改造为重点,全面提升我省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公布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及时通报非法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将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对开展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部门,要予以曝光。

  (四)加强监督、及时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定期组织督察组,开展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升本质安全的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制订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普查及总结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在201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计划、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普查情况统计表》和《专项行动穿越公共区域〈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2)报省安全监管局。

  附表1:专项行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普查情况统计表

  附表2:专项行动穿越公共区域〈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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