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1

  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湖北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基层政府同意和林农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监、地方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四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经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正常,管理有序的公益林、商品林。

  花卉苗木不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二)保险对象:林权所有者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毁损、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商品林经营者对以上两种保险可任选一种投保。

  (五)保险金额:

  公益林、商品林每亩均暂定500元。

  (六)保险费率

  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3‰。

  商品林:林木火灾保险费率2‰,综合保险费率3‰。

  (七)赔偿处理

  1、免赔处理

  每次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的10%免赔。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投保面积/实有林地面积×(1-10%)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责任终止

  当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以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当累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责任期满,但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累计赔款后的余额或差额。

  4、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由保险公司会同林业专家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八)林业巨灾风险基金

  为保证森林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承办保险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承办保险公司应参照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操作方式

  (一)分步推进,逐步试点。试点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森林保险业务开展。2012年,试点区域为神农架、房县、竹溪、丹江口、宜都、咸丰、恩施、崇阳、通山、罗田、麻城、谷城、南漳和京山等14个县市。

  (二)分级负责,差异承保。公益林实行综合保险,由林权所有者与承办公司按年度签订保险协议,赔款通过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林权所有者,县(市、区)财政局对赔款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基本原则是确保受灾森林面积的完整恢复。商品林保险,林农可以在火灾保险与综合保险两种责任中任选一种,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转账支付至投保林农的“一折通”或其他实名银行账户,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三)明确职责,互相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申报、拨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比例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林业部门及所属基层林业工作站应配合保险公司深入乡镇、村组进行森林保险工作宣传工作,了解掌握林农投保意向,协助开展投保面积的统计核实、保单发放、定损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实施全程的监管,确保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林业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支付办法由林业部门与承保公司另行商定。

  四、保费补贴比例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1、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10%。

  2、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其余由投保人负担。

  3、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由其自主在林地所在地向当地承办公司投保。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我省地域范围内的,不享受我省保费补贴政策。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森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县(市、区)财政和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加强审核,做好森林保险投保数据真实性审核。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申报、拨付和结算,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将已签订到户(即作为被保险人的林权所有者和林农,以下同)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由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2、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后,要对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林业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保单已签订到户,保费已足额缴清的,据实拨付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3、在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县(市、区)财政已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由县(市、区)财政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申报时,要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并附“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于每年度结束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据实向各地财政拨付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各地要成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专班由县(市)政府领导挂帅,林业部门牵头,财政、经办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作专班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承办机构。经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湖北保监局确认经营资质,2012年全省14个试点县(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湖北分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共同承办,其中,神农架、竹溪、崇阳、通山、谷城、南漳、京山由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房县、丹江口、罗田、麻城由中华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宜都、咸丰、恩施由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其他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和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加大商品林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引导和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林农统一投保。

  (四)搞好承保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林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林农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规范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林农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五)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林业、财政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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