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记者从省委外宣办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两项法规制度已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实施。这是继2012年8月份省委、省政府集中出台《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4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以来,我省再次制定出台的两项重要的基础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七种情形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修定后的《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同时,修定后的《实施办法》在原《实施办法》规定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检监察机关四个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牵头与协办单位两个责任主体,并对每一个责任主体的分工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掩盖、袒护问题从重追究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企业领导违规将受行政和经济双重处罚
《甘肃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对中央《若干规定》确定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增加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并将参照执行的对象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增加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政府融资平台的领导人员”。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问题上的政策界限。比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
另外,《实施办法》强化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规定:在对违反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和奖金的经济处罚办法,比如,受到警示谈话的,减发20%;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减发50%;受到降职处理的,减发70%;受到免职处理的,全部扣发。同时,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