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2

  2013年3月19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印发了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3〕186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支持产业集群研发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在建或改扩建项目。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业务范围主要为研发或检测服务;

  2.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工业产业集群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原则上应限于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2.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可适度放宽地域限制),围绕主导产业,面向社会开放,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3.项目服务对象覆盖集群内主导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企业15户以上,辐射周边企业30户以上,服务能力满足集群内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共性需求;

  4.检测平台项目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资质或授权;

  5.项目已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

  6.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到位;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企业如何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答:按照每年年初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项目通知要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平台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问: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出具);

  3.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4.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

  5.能说明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或授权;

  6.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资金到账凭证;

  7.由所在园区(无园区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说明该平台能够为产业集群提供研发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不提供);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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