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各类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同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强制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私家车”,则没有规定强制报废年限。
《规定》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强制报废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