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法规〔2013〕1号
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我局于2012年7月16日对14家申请续展的原卫生部门核发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换证工作,同时,将相关续展审批材料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有效期内的机构未按我局要求申请或者未及时申请资质续展,现又要求续期换证。经请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现对原卫生部门核发资质且有效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再次启动续展资质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需续展资质的机构,请向当地市级安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不再申请续展的机构,请接到此通知后,向我局来函说明,并抄送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
三、这次续展资质现场审查工作委托各市安监部门进行。各市安监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请在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本局。
四、各市现场审查专家请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职业卫生专家小组中聘用。
五、再次续期审查的时间安排:
1月16日前,各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工作;
1月20日前,各市完成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本局;
1月25日前,自治区安监局完成续展资质材料审查并作出决定;
1月30前,我局将续展换证审批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六、原自治区卫生部门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在附件名单内的,请各有关机构或者市级安监部门与本局法规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771-2299350。
附件:未续展换证职业卫生检测名单(2013.1.10).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