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健全的创新体制和机制,能够持续开展技术、管理创新和市场开拓创新,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和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由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区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已被认定为广西创新型试点企业,且开展试点工作2年及2年以上;
(四)企业申报之前2年内(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标准,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以上,其他类型的企业研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以上;
(六)过去3年内有发明专利申请;
(七)过去3年内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
(八)建立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并正常运
行1年以上。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西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广西开展创新型企业工作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自治区(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四)上年度资金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报表;
(五)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号;
(六)企业科技发展规划,有关创新管理、激励制度或管理办法;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广西创新型企业认定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广西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从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创新效率、创新组织和管理等四个方面9个指标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开展创新型企业年度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创新型企业,限期整改,重新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企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创新型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创新型企业资格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