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100家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6

  关于加快建设100家创新型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选择自治区重点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和1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创新驱动显著的100家企业试点,经过3年建设期和5年提升期,使这些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达到创新型企业指标要求。

  2015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100家创新型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速度;新增100项重大创新产品;建立和完善100个省部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形成100支以企业为主体、相对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

  (二)企业目标: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0万元/人年以上;企业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企业百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受理或授权专利量5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百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的其他科研成果2件以上;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设施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创新平台,拥有一支富有创新活力的技术研发队伍,建有科学完善的创新制度。

  2020年实现上述各类定量指标达到国家同类指标要求,争取10家企业进入国家创新型企业建设队列。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改善科研仪器设备及中试条件,强化核心技术和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二)完善技术创新平台。探索并建立多元化产学研合作模式与长效机制,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合建包括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校企共建研发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在内的至少1种以上的技术创新平台,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三)健全创新投入机制。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企业研发投入增幅明显高于销售收入增幅。加强对研发投入和研发项目的管理,提高研发投入效益。(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统计局)

  (四)促进创新产品增长。加强创新发展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发展战略,制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新的研究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创新产品数量明显增多。(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五)培育研发创新队伍。建立和完善创新人才队伍培育机制,造就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队伍,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和带头人,提高企业职工创新技能。(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

  (六)健全创新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品牌建设等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三、遴选条件

  (一)列入建设的企业原则上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

  (二)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制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

  (三)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技术活动收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0%。

  (四)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五)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六)企业家有创新愿望和动力;企业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好的成长性,销售收入持续增长且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诚信好。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创新型企业评估认定和其他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二)推荐申报。

  各市科技局负责推荐辖区内试点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兼顾企业在行业和区域的分布,择优确定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认定。国家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自动成为自治区创新型企业。

  (三)考核与管理。

  对创新型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定《广西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开展考核评价,规范创新型企业建设和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改进措施。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创新型企业资格。(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

  (四)建设目标分解与落实。

  各市应切实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到2015年,全区建成创新型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创新型企业每市应达到13家以上,其他10个市每市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应达到5家以上。(牵头单位:各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

  五、保障措施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型企业列入自治区、各市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服务单位。

  (二)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进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重点加强对创新型企业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帮助创新型企业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进行成果转化。重点扶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型企业融资,引导保险公司发展面向创新型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创新型企业参与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股份转让。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会,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

  附件:重点建设的创新型企业名单

  (可查看http://www.gxzf.gov.cn/fjcf/201212/P020121218356320240511.pdf)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