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全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合作意愿强、合作需求明确、创新意识强、产品市场潜力大,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联合攻关、合作开发等形式产学研合作,并取得一定合作成效的企业。

  第三条 一体化企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一体化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一体化企业的申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一体化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已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三)技术创新成果实施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2.5%以上。

  第六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和合作需求。企业成长性好、创新意识强、产品市场潜力大。已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全区产学研用工作的发展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长,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税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申请:

  需申请的企业向其所在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市工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行文上报推荐企业名单,同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工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广西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评价表》(另行制定);企业营业执照;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协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组织评审:

  自治区工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自治区工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并予授牌。

  第十一条 资金扶持:

  自治区每年对一体化企业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一体化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一体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工信委适时对一体化企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摘牌。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工信委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一体化企业认定资格的,取消一体化企业认定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企业三年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解释。一般性修订,由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公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2.企业基本情况表

  (可查看:http://www.gxzf.gov.cn/fjcf/201212/P0201212245409630991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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