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服务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多形式并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以县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情况,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二)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尽量提高学生乘公交车和客运班车的比例。具备通车条件的地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者道路客运企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等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努力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安全出行问题。

  (三)提供校车服务。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报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一步化解校车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风险。

  (五)确保过渡期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学生。在此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确保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学生校车使用、但尚不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接送学生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扶贫规划和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

  作协调机制。要认真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筹措经费。自治区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各地开展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负责筹措。自治区将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开展校车接送学生服务的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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