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21号),2011-2020年国家专项贫困监测调查范围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扩大到14个连片特困地区,并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调查总队负责监测调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我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贫困监测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统计工作。多年来,我区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收集了大量翔实的统计数据,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为适应新的形势,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区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监测范围,并统一由广西调查总队负责。这是我区农村贫困监测制度的重大改革。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提供以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为核心的基础统计信息,分析研究资料和相关政策建议,对于准确判断我区农村贫困状况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客观评估扶贫成效、科学制定扶贫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2011-2020年扶贫纲要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
二、开展我区农村贫困监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以我区贫困地区为主要监测范围,以农村居民和扶贫对象是否稳定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为主要监测标准,以居民收入、消费、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情况为主要监测内容,不断规范数据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及时监测农村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成效,客观衡量贫困地区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反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进展,为科学决策、推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参考依据。
(二)基本原则。农村贫困监测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要立足广西区情,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减轻基层和调查对象负担;要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研究,共同研究贫困状况和监测结果。
(三)主要目标。一是了解和掌握我区农村居民收入、消费以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等情况,摸清农村贫困程度、规模、分布及变化趋势,准确反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加强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测,加强对贫困地区与全区农村平均水平在居民收入和公共服务方面差距的监测。三是掌握贫困地区的宏观社会经济背景,全面反映贫困地区中各县(市、区)的社会经济情况;努力探索通过新方法,加强对分县贫困状况的监测。四是深入分析、调研致贫因素和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监测致贫因素的变化,评估宏观发展与专项扶贫的作用,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五是充分利用监测资料和分析研究结果,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解读和宣传工作,让公众及时了解广西的贫困状况和变化,及时了解政府和全社会在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以及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努力和作用。
三、我区农村贫困监测的范围
我区农村贫困监测范围为广西石漠化片区县和片区外的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对包括国家规定的33个县(市、区)和自治区扩点的19个县(市、区),共52个县(市、区)实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贫困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广西调查总队和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广西农村贫困监测调查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广西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调查总队,负责我区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广西调查总队总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广西调查总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广西调查总队及自治区统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扶贫办各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统计调查部门与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共享监测结果,确保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我区农村贫困监测调查由广西调查总队负责,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共同实施。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现场调查工作由县级国家调查队承担;没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由县级统计局承担。所有调查数据由县级国家调查队或统计局直接上报广西调查总队审核、汇总。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要按照职能要求,做好本辖区农村贫困监测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广西调查总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贫困监测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分市、县(市、区)社会经济统计,为我区农村贫困监测提供准确的背景资料。各级国家调查队和统计局要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做好贫困监测工作。
(三)保障工作条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要及时核拨我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有关市、县(市、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抽样调查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强化使命感和统计职业道德,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调查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统计能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贫困监测方法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调查流程,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上报过程的独立性,并进一步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充分利用贫困监测调查获取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数据分析和咨询服务工作。要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制约我区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服务,并做好向社会媒体的信息公布、解读和宣传工作。
附件:广西52个农村贫困监测县(市、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广西52个农村贫困监测县(市、区)名单
一、国家农村贫困监测县(市、区)(33个)
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田阳县、田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
二、自治区农村贫困监测县(市、区)(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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