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从2013年起,国家将改变长期以来只开展以省为总体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格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含市、区,下同)的“特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不仅需要准确的国家和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也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按照科学设计、统一规范的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将进一步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调查能力,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调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确保粮食产量数据真实可靠
(一)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采用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抽样设计、调查表式、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办法,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我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测算,最终推算出调查县的夏粮、早稻、秋粮(按国家口径,下同)以及全年粮食产量。
我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范围:一是国家确定的产粮大县;二是部分自治区粮源基地县(市、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产粮大县调查网点基础上,增加我区15个自治区粮源基地县(市、区)。自治区扩点的15个县(市、区),具体名单由广西调查总队选取,在广西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中确定。
(二)精心组织实施调查。我区从2013年开始,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由广西调查总队牵头,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广西调查总队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自治区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负责做好辖区内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市、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已由国家调查队承担调查的县(市、区)维持不变。县级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调查数据直接上报到广西调查总队。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调查,确保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
(三)切实加强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国家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结果由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审核,广西调查总队负责推算,推算结果由广西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核准。国家产粮大县以外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结果由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审核,广西调查总队负责推算核准。
经核准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数据,为所在县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广西调查总队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经核准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县级粮食产量调查结果未经核准确认,不得对外公布使用。
未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县(市、区),粮食产量数据由自治区统计局进行核准。自治区统计局要做好全区分县(市、区)粮食产量数据与全区抽样调查的粮食产量数据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和协调保障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对调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调查工作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调查部门做好辅助调查员选聘和培训工作,支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二)自治区扩点的15个县(市、区)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有关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调查工作中需要的人员和设备问题,落实专人负责抽样调查工作,以确保统计调查部门按时完成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三)广西调查总队要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加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遵守县级粮食抽样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调查工作规范和流程,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各市、县(市、区)执行调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