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高发〔2013〕27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全面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各州(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直管县推荐,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研究,拟立项项目公示,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下达2013年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计划立项项目。请各州(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于2013年9月16日之前,一式四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审核备案。项目任务书签订注意事项见附件2。
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联系人:云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朱新祥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邮编:650051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3160665
附件:1. 2013年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表(总表不发)
2. 项目任务书签订注意事项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7日
附件2
项目任务书签订注意事项
一、项目任务书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编制。格式文件可登录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ynstc.gov.cn)下载。
二、省非公专项为备案制项目,签订任务书时甲方(委托方)为云南省科技厅,方(受托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保证方)为州市科技局(财政直管县为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任务书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新立项项目
1. 项目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与企业项目可研报告一致,不得更改;项目可研报告中未明确的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任务书中明确。
2. 项目新增经费、企业自筹资金、专项经费按附件1《2013年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表》填写。
3. 项目实施期限统一为2013年7月-2015年7月,项目到期3个月内必须申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要延期验收,必须在到期之前向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州市科技局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
4. 请各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研发及生产条件、自筹资金到位能力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核实,并监督企业按项目可研报告、任务书要求认真实施好项目。
(二)201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项目
1. 项目新增投资、研发内容、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必须与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合同一致,不得更改。
2. 项目实施期限统一为2012年5月—2014年5月。
3. 项目验收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采用国家创新基金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