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典当业经营行为,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典当企业经营成果,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决定开展201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各州市商务局负责通知属地企业参加并负责初审工作,在《2012年度云南省典当企业年审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各典当企业将有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年审。
二、年审范围和时间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均属年审对象,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年审工作。
三、典当企业办理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二)2012年度业务经营总结报告;
(三)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单独填写专门报告书;
(六)经州市商务局推荐,省商务厅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二)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应披露:
1.年度典当业务开展情况;
2.当金及综合服务费收取情况;
3.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4.上缴国家税收情况(纳税证明);
5.典当行资金使用情况;
6.典票管理使用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年审,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消其典当经营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三)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四)逾期未参加年审的;
(五)非法、变相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六)《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整改且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一)不实施规范化管理及经营地址与《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址不符合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咨询点、绝当物品销售点的;
(三)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或超比例收取当金的;
(四)向商务部报送相关信息连续三个月报送滞后的;
(五)典当企业有较轻违规情节的。
六、具体要求
典当行年审工作,是规范行业管理,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典当企业要根据年审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相关材料,上报真实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各州市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2012年度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信息报送中连续向商务部报送相关信息连续三个月报送滞后的,省商务厅将于每月11日公布企业名单,在下一年度中将停止该企业一切变更;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年审地址 :云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昆明市北京路175号8楼812房间)
联系人:王 宇
电话:0871—63210073
传真:0871—66269945
附件:1、2012年度云南省典当企业年审表106261.doc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