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标准,规范行为,三部委研究制定了《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规范了水资源费标准分类,确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经测算,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目标后,总体平均上调36%左右,进一步体现了水资源的稀缺性,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南水北调受水区水价衔接。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并对各项要求提出具体指标。
为保证《通知》顺利实施,《通知》还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