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发〔2012〕133号
宁东能源基地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环保局、盐池县环林局、同心县建环局、红寺堡环保分局、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环保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6〕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协商同意,共同建立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突发性安全事故导致的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的日常合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扎实做好因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建立和完善宁东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宁东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合作内容和职责,把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作为工作重点。通过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形式,及时掌握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保工作的动态,努力将各类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相关部门能够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快速、高效完成救援任务,努力把灾害造成的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
工作机制的协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宁东化工基地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有力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应结合的方针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双方共同指导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部门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各司其职,维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2.双方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研讨会等形式,共同探讨加强和完善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及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网络。
3.双方通过组织应急救援、处置队伍互相观摩、培训及联合演练等活动加强交流,共同提高应急队伍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4.双方加强有关应急力量的协调配合,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环保、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双方密切协作,共同调度、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并依法依规及时联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损失评估工作。
5.双方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建立环境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执法、挂牌督办,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督查。
6.双方共同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共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危险源单位排查,指导各企业开展联合应急培训及演练工作。
7.双方以电话、传真、文件交换等方式相互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分析、人员伤亡情况、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隐患,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数据、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
8.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以及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排放污染物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行业的有关资料。
9.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保持社会舆情稳定。
10.双方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行技术交流,探讨环境应急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我区的应急联动工作水平。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由环境保护厅与宁东能源基地管委会联手成立宁东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环境保护厅领导和宁东能源基地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关处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以及宁东管委会所属环保、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采用分级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环保厅及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五、应急响应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救,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所属环保部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当事故无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六、部门职责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本地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分级响应机制的程序协调解决自治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处置。
1.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负责现场控制、划定紧急隔离区、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措施。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进行事件调查、取证、分析、报告等工作。
2.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地、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对本地区伴有的辐射设施事故的应急响应,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处理,负责对来自辖区外事故影响的监测。
4.宁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查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及督查。
(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启动本地区环境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并立即组织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相关各救援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成立环境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调用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
2.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危险化学晶污染事故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监测、确定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负责划定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区域等级,发布警戒公告,提出控制措施,进行适时监测;负责指导事故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负责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信息;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
3.公安部门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消防部门积极组织抢救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处置;负责事故后洗消工作。
5.交警部门负责制定交通管制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6.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和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7.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方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9.气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0.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保障方案,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七、总结和讲评
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参加救援的相关部门对本次环境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参加救援的各部门要对本次救援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救援中好的方面有那些,存在不足有那些。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救援能力发表各自的看法,正确评价,以利于以后更好地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八、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全力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总结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按规定上报事故,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不听现场指挥员指挥,不积极参加救援、消极怠工影响到救援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法定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