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4日
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10年来,我省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社会扶残助残意识显著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面临的任务仍很艰巨。在我省1699万农村人口中,有残疾人口129.5万人,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扶贫标准测算,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为84.2万人,按照我省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800元的扶贫标准测算,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为103.6万人。残疾影响、外界障碍、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扶持力度不足,是残疾人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残疾人在贫困人口中贫困程度最重、扶持难度最大,是扶贫工作的难点。缓解和逐步消除残疾人贫困、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黑发〔2011〕16号)、《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黑政发〔2011〕110号),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贫困残疾人基本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有效衔接,把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作为解决农村残疾人温饱问题,稳定其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把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作为摆脱贫困的根本手段,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作为扶助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的根本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把残疾人扶贫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明确职责,强化监督,逐级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目标。
——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上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倾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运转良好的残疾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共同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针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和其他地区的贫困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实行差异化扶持措施。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稳步提高残疾人收入。
——坚持保障与开发并重,到户到人。摸清残疾人中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底数,优先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扶持到户到人。
——坚持产业带动,基地扶持。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力度,打造“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品牌,坚持因地制宜,实施特色项目,以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发挥龙头企业和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通过就业脱贫解困。
——坚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动员党员干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坚持强化培训,提升技能。优先对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灵活性培训,逐步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发挥残疾人潜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发挥残疾人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贫困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二、任务目标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面保障农村残疾人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四)主要任务。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和政策保障,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专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到2015年,扶持50万名贫困农村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到2020年,贫困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扶持,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适用技术培训和康复救助,有需求的贫困农村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到2020年,康复保障体系覆盖农村地区,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提高巩固率。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到2020年,基本消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到2015年,为10万贫困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在每户农村残疾人家庭中,至少培训1名掌握1门至2门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劳动力,提高残疾人家庭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加生产经营和就业收入,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到2015年,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贫困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帮助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到2020年,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得到有效改善。
——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普遍享有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实现无障碍。
三、政策保障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
——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做到应保尽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现残疾人全覆盖的基础上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残疾人。县级政府要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残疾人住房困难通过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各项救助政策。
——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获得各项扶贫开发政策和措施的扶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中,做好贫困残疾人的识别工作,对贫困残疾人优先给予扶持。在“雨露计划”项目中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接受培训。
——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各地针对残疾人的法规、优惠政策、扶助规定在农村的实施力度,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资金投入。
——财政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社会资金投入。通过慈善机构划拨、社会募集、各界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措残疾人扶贫资金。
(七)金融服务。继续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贴息额度,简化贷款程序。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发展针对贫困残疾人户的免抵押小额贷款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贫困村互助金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家庭发展生产提供支持。
(八)特别扶持。
——在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基础上,对没有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制定特殊救助政策,给予特别扶持;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结合其特点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项目,有针对性地给予扶持,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级政府在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中,充分照顾到贫困残疾人的利益,引导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项农村社会保障救助政策制度要针对残疾人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对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加发保障金的照顾;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实施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
四、扶持措施
(九)培育扶贫项目。帮助贫困残疾人选择适应当地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地方支柱产业相配套、覆盖面大、效益到户到人率高、兼顾残疾人特点、能够稳定提高贫困残疾人收入的项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等产业项目。通过扶持项目、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
(十)创新扶贫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最有效的扶贫方式。发挥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通过“公司 农户”和“小额信贷到户到人”等方式,引导贫困残疾人从事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农副产品生产,同时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残疾人脱贫。积极发展投入小、见效快、覆盖面广、回收率高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和农业产业化较高的地区,通过产业带动,组织残疾人发展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生产。
(十一)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优先培训残疾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各种培训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1名劳动力掌握1门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强化培训后就业和创业扶持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和科技能手进村入户现场培训指导。在培训农业产业化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有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选拔和培养。
(十二)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泥草房改造、农村因灾倒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给予优先安排。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改善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完善水电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十三)重点扶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力度,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制定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省级示范扶贫基地,重点扶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家庭副业,实施产业化扶贫助残项目。
(十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工作。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党团员、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士,与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抓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落实,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切实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有关部门实施的定点扶贫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纳入其中,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业。鼓励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积极开展志愿者助残扶贫活动。推动建立完善社会帮扶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使社会助残扶贫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提供教育、康复、托养和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教育、康复、托养和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等个性化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大投入,引导组织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网络的工作职能,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五、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将残疾人扶贫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政府扶贫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省、市、县三级要建立残疾人扶贫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省负总责、市抓督导、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效益到人的工作体制。
(十七)发挥残联组织作用。各级残联作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参与制定扶贫规划、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等工作,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加大残疾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十九)做好统计监测、检查考核评估工作。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考核评估与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