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82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2〕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街镇、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当前农民负担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零农业税等于零负担”,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惠农补贴发放中“搭车”收费、抵顶代扣费用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不规范和超范围、报刊订阅超限额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各街镇、各部门要从巩固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和市的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征订任何教辅材料;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养殖、屠宰和销售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二)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今年,区政府办发布了《关于发布2012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办〔2012〕158号),进一步明确了筹资标准及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为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提供了依据。区减负办印发了《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通知》(綦减负办〔2012〕1号),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各街镇要积极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和督查,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要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把握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要指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程序,规范组织实施。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规定限额标准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按以资代劳限额工价标准执行。不得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简化议事程序或逃避审核审批,不得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严禁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建设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坚决纠正在村以外或街镇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严格落实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村,专款专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坚决禁止通过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三、建立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在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举报、重点监控、监测、专项审计等制度;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增加。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街镇、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
(二)强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治理行业性涉农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的治理。对问题较多区域,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部分街镇或部门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全程督办,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三)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监管督导检查。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相结合,按照《綦江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的通知》(綦减负办〔2012〕2号)要求,建立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性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严格整改。2012年11月30日前,由区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纠风办牵头组织,区相关部门参与,采取明查暗访、村民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和公示。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区政府公布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发展稳定的大问题。各街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督查到位、收到实效。绝不能因为强农惠农力度加大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普遍化。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知晓政策并对政策落实情况给予有力监督。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