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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强制责任险扩容至重金属行业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2

  环保部21日发布消息称,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环保部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挂钩。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两部委首次在国家层面将涉重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保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但沈晓悦认为,在试点开展初期,投保企业的风险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再加上国家并未强制,因此投保企业数量有限,保险公司开发的多样化、市场吸引力强的保险产品也有限,一旦企业爆发(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很难完全弥补事故造成的健康、财产、生态环境损失,最终大部分仍要由政府“兜底”。

  上述文件首次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包括: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沈晓悦建议,未来可参照国际成功经验,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政策,如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限赔付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或者建立参保企业的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从而有效化解企业参保和保险公司出险理赔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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