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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启动 或成第二个强制保险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

  昨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概念,业内人士表示,这预示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交强险之后,我国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其实早在2007年底,环保部与保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实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此前更多的是鼓励,除一些行业外,倾向以企业“自愿投保”为原则。而伴随着昨日这份《指导意见》的下发,存在了多年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自愿投保”将被“强制投保”所替代。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延伸阅读: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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