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201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1〕29号)要求,建立精干队伍,全面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加强我省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公益性职责
(一)细化公益性工作职责。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全面落实公益性职能,并将其细化成工作职责,实行岗位、人员、职责一体化管理,确保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
(二)完善公共服务岗位设置。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推广法第十三条规定,完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岗位设置。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川委办〔2011〕29号文件要求,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核准设置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农机管理与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岗位,并编制岗位说明书,实行定岗、定员、定责。
(三)按岗聘用人员。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在核准的空缺岗位内,根据岗位的聘用条件和职责任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选聘的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县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好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年龄等基本条件,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民族边远艰苦地区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对符合直接考核招聘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建立公开直接招聘绿色通道,保证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聘用到乡镇或区域公益性推广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
(四)加强岗位及聘用人员管理。深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推进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将岗位职责写入签订的聘用合同,细化成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到岗位和聘用人员,构建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以聘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新机制。开展竞聘上岗,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转岗竞聘高一等级农业专业技术岗位施展才干。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数据库,全面落实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二、全面提升队伍素质
(五)加强知识更新培训。将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人员知识更新纳入继续教育,根据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需求制定培训规划。依托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建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基地。创新培训方式,按产业办班,课堂教学与田间实训结合,分层分类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培训工作针对性和培训实效。分期分批选送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研修深造,提高基层农技人员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
(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创新用人机制、服务机制和扶持机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村级服务站点为依托,引导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担任特岗农技员,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农技推广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探索建立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队伍人员补充新机制,切实改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层次和水平结构。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工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选聘村级农技人员。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逐步为每一个村选聘1名具有一定农业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员作为村级农技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制定选聘办法、明确工作任务、签订服务协议、组织实施考核、接受群众监督。村级农技人员可以是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特岗农技人员。村级农技人员工作津贴标准和经费渠道由县级确定,争取纳入财政预算。
三、全面加强推广工作制度建设
(八)建立乡镇责任农技员制度。按照当地农业产业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区域公共服务需要,全面建立乡镇农技人员责任制度,组建乡镇责任农技员队伍,责任农技员通过包村联户的方式,联系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试验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等,开展生产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服务、农民技术培训等。
(九)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创新,依托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搭建推广服务平台,建立畅通高效的需求获取机制、多元化推广合作机制,构建“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成果转化快捷通道。把握“互联网+”的机遇,充分利用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开展智农通服务,打通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最后一米,实现移动互联互通,为广大农民和各类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及时、全程顾问式的科技服务,全面提高农业科技的入户率、到位率。
(十)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乡镇政府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评标准和方法的导向作用、考评结果应用的激励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能。以完善考评机制为核心,建立健全与科学考核评价办法相配套的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引导激励乡镇农技人员扎根基层、进村入户到田为农服务,不断创造新业绩。
四、全面推进乡镇农技推广队伍建设工作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队伍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确、队伍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推广方式落后等问题。
(十二)完善激励支持政策。认真落实推广法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把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基本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职称评聘上向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倾斜,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中,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农技人员要优先推荐,对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职称外语不做硬性要求,逐步达到重点乡镇具有高级职称的农技人员。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申报高、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主要以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实效进行评价。由服务对象或推广单位对职称申报人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增产增收情况出具评价证明作为职称评审依据。同时,农技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亲自制定并主持完成的试验示范或推广方案也可视同为发表文章,以促进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人员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十三)推进改革创新。各地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制度创新理念,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形势、农民多元化技术需求以及农村综合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制度。要把工作落实效果和农民满意度作为对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升,形成规范性制度。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基层农技推广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广泛认同。大力宣传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技人员,激励广大农技人员深入农村和生产一线,发挥专长、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部署的清理规范要求,《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农业〔2012〕98号)废止。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