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法律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职责,归口管理
各级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归口管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省局监督处牵头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及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省局稽查总队牵头负责产品质量申诉中涉及的举报和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及行政处罚工作;省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信访、政务公开工作;省局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具体事项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办理。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应依法承办、交办或者转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和级别管辖原则应由下级质监部门处理的,交由下级质监部门处理;申诉人(举报人、信访人等)就同一事项同一请求向多个质监部门申诉(举报、信访等)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归口到一个质监部门处理。凡不属质监部门职责的,应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二、规范流程,及时办理
(一)申诉举报
1、申诉
(1)受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即: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决定受理的,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负责产品质量争议调解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3)救济途径:调解不成的,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举报(申诉举报、投诉举报)
申诉人在产品质量申诉的同时举报或者要求查处生产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移交:申诉承办部门审查后,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同时,应及时将申诉举报材料的复印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审查受理:稽查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承办部门移交的案源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具名举报人。
(3)调查处理: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具名举报人。
(二)信访
1、登记:各级质监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2、受理:对信访事项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转送或者交办等处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被转送、交办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结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复查:信访人对质监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复核:信访人对质监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政府信息公开
办理:质监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
1、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行政应诉
办理:各级质监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积极应诉。被起诉的质监部门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以上关于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举报、信访等工作是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以民为本、为民服务”、构建和谐质监的重要体现。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处理申诉举报、信访等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晰工作职责,厘清工作流程、依法规范办理。要对类似案件形成统一标准、统一处理方式,确保涉及产品质量的申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的妥善处理。
(二)积极应对,履职尽责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申诉举报、信访等后,要积极应对,及时进行甄别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各承办部门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更应在程序上合法,尤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要遗漏当事人的诉求。如果当事人在申诉举报材料中既有申诉又有举报等诉求的,要分别进行处理;二是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期限的规定;三是要认真制作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的送达方式。严禁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四是要依法正确引导申诉举报、信访等行为。
(三)加强监管,做好帮扶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和监督工作,通过日常巡查、强制检验、年度审查、监督抽查、回访等方式,不断加大对工业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将管理与帮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定期对热点投诉和典型案例进行统计汇总,研究分析问题,适时通报情况;要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责令企业整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举报、信访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