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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1

  陕政发【2012】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省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省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关中地区企业达5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企业达到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达到1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陕南、陕北地区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直接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省联席会议审定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四)经省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1年1次的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制度,由省重点龙头企业填报《省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3月底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2年1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省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于监测年3月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监测当年3月底前报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监测评审,提出监测建议并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四)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

  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2003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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