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证,以完善利益联结为纽带,用现代工业、现代流通、现代金融理念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龙头企业数量和销售收入总额翻一番,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0家,50亿元以上的达到5家,100亿元以上的达到2家。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辐射带动农户30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到2020年,龙头企业产值再翻一番,基本建立比较发达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三)鼓励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发挥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公司的带动作用,引领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成立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机制,强化服务效应,形成农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果业、畜牧、种业产业投资基金的带动作用,吸纳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由省级财政采取先借后奖方式安排500—1000万元资金,用于上市准备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上市龙头企业达到2—3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级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采取知识产权、股权、货权、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以及在区域股权市场交易企业股权等方式融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龙头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涉农贷款的增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增量和增速要高于上年水平。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四)推进龙头企业规模扩张。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选择20—30家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产值规模大的龙头企业,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联盟,对合作紧密、带动力强、成效突出的产业联盟给予重点扶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对成功重组的龙头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投资的农业项目,市、县、区政府安排一定的配套扶持资金。
(五)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规模化水平。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小城镇发展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在全省粮油、果蔬、茶叶、畜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生产大县建设30—50个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对基地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鲜果、果汁、小杂粮等优势产业出口规模,对龙头企业出口优势农产品,根据出口农产品类别,按年度直接出口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六)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依托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工程,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初加工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开发等。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直营店、配送中心,大力推行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减少流通环节。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七)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等称号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会推介优势农产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
(八)强化科技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集成创新。省科技部门要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对获得发明专利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予以奖励。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应用,加大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推动农村污染治理和畜禽清洁养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九)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龙头企业兴办产业实训基地,培养创业型农民。引导龙头企业扩大农民工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急需的研发和管理高级人才。对引进带成果的人才,支持以技术成果作为股份进行分红。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坚持集中培训和自主培训相结合,建立龙头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长期培训机制。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定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龙头企业要加强中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经常性培训。加强对培训管理和考核,将培训情况与落实扶持政策挂钩。
三、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配合协调,形成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完善机制、注重成效,共同推进龙头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整合涉农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不断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等。优先支持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各类农业项目,国家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涉农部门申报农业项目。认真落实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中、省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对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贮运保鲜实行电价优惠,省发改委、省地方电力公司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并负责落实。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要重点考虑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年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十三)加强考核管理。各地要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对在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和管理,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作用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深入报道扶持龙头企业的好经验、龙头企业发展的好典型,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先进模式,共同营造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新局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