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全省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22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水、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种子市场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对全省2013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以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和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核心,坚持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检打联动、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品种审定和品种权保护,加大老品种和有缺陷品种的退出力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品种和市场准入审核,搞好事前监管,下沉监管重心,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维护良种供应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大的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高效执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重点开展春秋两季种子市场监管行动的同时,建立种子市场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各类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监管;抓好“三杂”种子生产检查,引导企业合法生产,严把种子质量源头关;进一步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案必查,违法必处;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及安排

  2013年是全国及我省大多数种子企业进入换发新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键一年,新旧经营许可证混用,部分企业即将退出。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握这一形势变化,深入调查和分析本辖区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搞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种子备案登记材料的审核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种子备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应严查、严审。对有疑问的的材料,一定要审核澄清;对无法确认的材料,要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对申请材料缺失或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制止代理商或零售商自行调种的违法行为,杜绝假、劣、套牌及包装不规范、虚假宣传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种子进入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种子市场检查

  在种子进入购销两旺时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市场监管计划,市场检查做到不留死角,县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市场检查要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店。要高度关注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的种子供给问题,要制定并落实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和目标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产业用种安全。省农委将组织开展全省春季种子市场联合抽(检)查,具体方案另定。

  1.检查范围

  提高春季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以及辣椒种子,秋季杂交油菜种子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马铃薯种薯生产监管,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日常监管。监管范围覆盖各种子企业、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村)种子经营点。

  2.检查内容

  种子备案登记:主要检查各地种子备案登记情况。各县对备案申请材料要认真仔细核查,特别是种子来源、生产许可证、品种合法性、包装标示是否隐瞒品种缺陷(即是否符合审定公告)等材料要逐一审查,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要上报市(州)及省种子管理站核查。在对经营户的检查中要审查其是否有未备案品种,是否建立经营档案,是否有乱串货行为,补充品种是否追加备案。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有效凭证的开具等。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辣椒种子要按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相关要求检查品种审定、生产许可情况。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是否引种试种,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工作要求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抽(检)查。各市(州)种子管理、执法机构要指导好辖区内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要在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各县活动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各地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向上汇报,结案结果要汇总上报省农委(种子管理站和省农业执法总队)。省农委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要实行检打联动,及时打击种子违法行为,该没收的要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吊证的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种子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

  (三)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根据农业部2013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结合我省情况具体方案另定。

  (四)加强特色作物、结构调整作物的种子种苗监管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中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上述作物的种子种苗都都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本区域的特色作物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作物的种子(苗)列入日常监管范围,要依照《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加强此类作物种子(苗)生产经营的资质监管,加强质量监控,确保产业结构调整中种子(苗)使用者利益不受侵害,保障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对于订单农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检查企业是否和农户签订了收购合同,企业的资质,企业提供的种子种苗是否达标等,以保证农民用上放心的种子种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尤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市场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执法机构负责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2013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总体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内种子管理及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意见》的宣传力度,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使用者懂法维权。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各项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并对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省农委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五)推进信息公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种子市场监管信息及时在各种媒体报道,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案件处罚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随时上报省农委种子管理站。省农委将以贵州种业信息网为平台,通报我省各地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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