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36号)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于2011年6月出台了《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929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有效缓解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不足矛盾。但经过一年多的实际运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仍不足以反映医务工作者劳动价值,不足以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费用支出。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调动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积极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经研究,决定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将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项目。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3元∕人次·疗程调整为6元∕人次·疗程,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2元∕人次·疗程调整为5元∕人次·疗程;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5元∕人次·疗程调整为10元∕人次·疗程,西医一般诊疗费由现行4元∕人次·疗程调整为9元∕人次·疗程。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附件除外内容中规定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使用,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按使用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收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
4、同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实施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次诊断多次治疗时,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者当天就诊第二天以后进行治疗的按实施治疗日起收取一般诊疗费。便民门诊不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村卫生室中医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一般诊疗费报销9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自付2元。城镇居民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后剩余部分,在不增加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地区门诊统筹规定比例支付。
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村医收入。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作为新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来源之一。
三、有关要求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及医保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增设项目、分解项目、提高标准乱收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患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指导,采取措施切实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促进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甘发改收费〔2011〕92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